2016年11月07日 作者:未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为深化我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淮阳县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了《淮阳县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淮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淮阳县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6年11月12日18时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联系人:郑瑞保,固定电话:2685858 手机:15938617977
二、QQ号:3529322494
三、信函邮寄地址:淮阳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办,邮编:4667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016年11月7日
淮阳县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
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改革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根本标准、动力源泉、基本方法、根本保障和基本依托,深入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与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服务转型升级,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的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管理改革。
1、完善运力投放机制。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巡游车里程利用率、驾驶员劳动强度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评估市场供求比例,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实行巡游车数量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由政府调控为主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运力投放机制。新增和更新巡游车,排量不低于1.5L,裸车价格(以购车发票为准)不低于8万元,优先使用新能源、环保型车辆。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其中纯电动车续航里程达到150公里以上。
2、规范经营权使用。从2016年11月1日起,新增巡游车实行期限制,经营权期限8年,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到原许可机关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既有的巡游车更新车辆时,经营期限统一设置为8年。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到合格的经营者,在延续经营权时优先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收回经营权。
3、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巡游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四方平等协商,结合营运淡旺季节实际,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探索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原承包合同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4、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行业管理和运营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确定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机制,建立健全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传统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建立司机服务管理和乘客评价体系等,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二)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1、制定完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县府出台了《淮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网约车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依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发放相关证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自身运营服务行为,加强对提供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依法依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分享经济,缓解城市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县政府依据《周口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意见》。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信息发布、价格、合乘次数等事项,规范小客车合乘经营行为。
(四)强化管理服务机制。
1、完善行业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行业运行状况动态监测和分析,提升科技化监管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动态数据要纳入政府实时监管。
2、推动行业品牌化建设。利用优质服务竞赛活动载体,培树先进典型,推动品牌车建设,表彰优秀企业和文明驾驶员,大力弘扬行业正能量。出租汽车企业应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以创建诚信文明企业为重点,加大所属驾驶员教育培训,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积极协调解决驾驶员实际困难,努力创建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
3、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完善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共同参与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矛盾、维护经营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加大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招呼站、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解决出租汽车停靠难、加气难、充电难、司机如厕难等实际困难。
2、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评价记录将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3、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化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大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管,建立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机制,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和网约车平台违规经营行为,保持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良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紧密合作,综合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建立政府、协会、社会多元化投资主体相结合的资金保障制度。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行政管理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行业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可采取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入和市场化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强化市场监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健全行业稳控机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化解不稳定因素,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部门分工
附 件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部门分工
一、宣传部门
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宣传方案》。
2、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全面观测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二、维稳部门
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稳问题应急处置预案》。
2、收集研判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不稳定问题,掌握情报信息,对涉稳动向及时预警、督导化解。
3、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网信部门
1、配合交通、通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制定《舆情监测方案》,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
3、配合依法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及时处置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
4、加强网络舆论宣传,引导宣传和发布改革的正面信息,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5、配合公安、通信等部门,查处平台公司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
四、工会
1、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研究制定工作。
2、参与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关于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的协商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和协调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
3、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牵头制订网约车准入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4、配合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
5、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实施细则。
6、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7、会同维稳、公安、网信等部门做好行业稳定工作。
六、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
1、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2、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3、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出租汽车价格行为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
1、对网约车服务平台进行定级备案,督促开展等保测评工作,对线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核;督促网约车平台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用户实名验证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网约车登记管理。
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出租汽车驾驶人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或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等情形的审查认定工作。
4、配合维稳、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工作预案,严密防范、妥善处置出租车行业群体性事件。
5、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6、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利用巡游车、网约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八、财政部门
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及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和燃油补贴等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编办部门
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设置工作。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十一、商务部门
1、牵头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细则,并监督执行。
2、加强外商投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工商部门
1、做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
2、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周口)。
3、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三、质监部门
1、加强巡游车计价器的强制检定管理,保证计价准确。
2、摸清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抓紧研究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
3、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计程计时的法律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计量准确。
4、加强计量监督,打击利用出租汽车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和网约车计程计时违法行为,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5、加强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做好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推行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管理,提高气瓶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四、法制部门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和现实需要,对政府制定、清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五、通信管理部门
1、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就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
2、做好网约车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对于涉及经营信息服务等电信业务的,做好相应许可工作。
3、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
十六、税务部门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经营者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3、对网约车纳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纳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七、人民银行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对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线上支付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有关违法违规支付行为依法处理。
淮阳县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方便群众出行,规范我县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规范提出如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车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摊费用分为公益性合乘和互助性合乘;按照合乘方式分为上下班通勤的长期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的长途合乘。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免费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基本原则。
三、合乘各方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行线路、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行车规范和安全。
四、合乘双方合理分摊的出行费用,包括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
五、合乘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七座及以下、符合安全驾驶相关要求的小客车;合乘者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乘双方应按合乘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六、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
(二)审核合乘双方和使用车辆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可追溯。
(三)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合乘频次(每天每车不得超过两次)和路线分布,及时处理合乘双方提出的投诉与建议。
(四)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权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八、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严厉查处。
九、合乘各方应实名制登记。
淮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辖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网约车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区网约车管理。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城市建成区域内,经营期限为2年,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满需延续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具有行驶记录、图像音视频信息采集记录功能的嵌入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性质必须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籍所在地为淮阳县行政区域;
(五)新注册的车辆价位高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1.2倍以上(以购车发票为准);
(六)初次登记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车辆不得超过2年以上5万公里;2年内车辆(5万公里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高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裸车价格的1.2倍以上(以评估鉴定书为准);
(七)应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期限为8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以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五)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火车站、客运站等场所揽客。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淮阳县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已经登记使用2年的车辆在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网约车经营的,最长运营年限不能超过6年。登记使用2年以上5万公里的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