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18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宗教、名胜古迹等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宗教、名胜古迹等旅游场所燃香等活动的规范管理,保护文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场所的文明、安全、环保的燃香秩序,根据国家旅游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县宗教、名胜古迹,尤其是太昊陵景区等旅游场所燃香活动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宗教和名胜古迹等旅游场所、燃香销售点、旅行社、导游人员,要主动参与规范旅游场所燃香活动,自觉保护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安全、环保和文明的燃香秩序。
二、各宗教场所和名胜古迹等旅游景区要建立并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制止任何违规或超标燃香等活动。
三、各宗教场所和名胜古迹等旅游景区的燃香销售点,不得销售非标准香(指包装长度超过90厘米、单支香直径超过2厘米)、非标准裱纸(超过一小刀)及非标准莲花宝(一提超过20个),明码标价,文明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燃香产品,不得哄抬燃香产品物价。
四、淮阳县辖区内的香裱生产厂家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香裱等祭祀用品所有相关产品。确保符合规格及环保要求,不得生产、经营超标准香,原库存的超标准香务于2010年元月23日前全部自行处理,之后再生产、销售者,将给予3000—5000元处罚,并依法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
五、游客和香客不得携带非标准香裱纸进入淮阳县各宗教场所和名胜古迹等旅游景区。
六、严厉打击强拉游客香客、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七、对违反本公告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660385 2665373),对违反法规法律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1月23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