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1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17号文
淮阳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幼儿园
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中心校、局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169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委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教基[2011]16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基[2010]497号),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目的意义
规范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内涵质量的现实需要,是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以对学生负责、对事业负责、对民族未来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把这一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严格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招生行为为突破口,端正办学思想,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法,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行风建设,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招生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此推动我县农村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二、工作要求
各乡镇中心校、农村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坚持依法治教,遵循教育规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1、全县农村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服从所在地中心校管理和业务指导,各乡镇中心校要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幼儿园设置标准(原则上每3000人 设置1所幼儿园,服务半径1.5公里以内,小学服务半径2公里以内),确定招生学校和幼儿园的数量。要搞好幼儿园增设规划,以后拟建和审批幼儿园必须在规划之内。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每学年招生前,乡镇中心校依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和《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及时合理调整招生范围,确定招生计划,并报教体局备案。每学年向社会公布各学校和幼儿园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招生计划一旦公布,属指令性计划,各招生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
3、合理规范编班定额。各学校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杜绝“大班额”现象,按规定合理规范编班定额,小学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得超过5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幼儿园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4、严格划定招生区域。各乡镇中心校要对乡镇辖区内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划定招生区域,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减招生计划跨区域招生。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招生层次和规模招生。
5、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要坚持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原则,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选拔学生,也不得以举办特优班、特色班、实验班等名义选拔学生。
6、要切实保证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提前毕业,提前放假。不准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学校的招生考试,更不准为外地学校组织生源。
7、任何学校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抢夺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和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其他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所有新生录取由各乡镇中心校统一组织。
8、撤点并校要稳妥慎重,坚持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农村偏远地区要适当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避免因合点并校出现学生上学难和大班额问题。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中的中小学生的寄宿需求。
9、各乡镇中心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有资质的办学机构,宣传和动员家长把学生送到公办和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就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办学。
10、各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和幼儿园可以配置学生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要求,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学生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无条件的一律由监护人负责接送。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
三、保证措施
1、明确管理职责。各乡镇中心校要对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作出专项布置,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各乡镇中心校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各自所行使的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责任,制订实施细则,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2、强化监督检查。教体局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作为新时期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巩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监管,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3、从严查处违规行为。教体局将组织对各乡镇规范办学行为进行随机督查和抽查,交流先进经验,通报违规行为。凡是对乡镇中小学幼儿园违规办学行为长期视而不见、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除全县通报批评外,属于校长责任的,免去校长职务。属于教师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属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县教体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力
副组长:张言林 张 萍 井宏泉 霍继涛 夏国栋
张绍安 刘其顶 李书君 白子兴
成 员:李建东 崔凤金 庄正国 李学宏 孔令余
陈 洁 计贵功 张慧君 于灵昌 王占琦
侯家奎 孙晓田 丁相华 乔云玲 黄 伟
刘 洋 齐德富 焦 敏 张卫东 戚大江
刘 臣 陈水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白子兴同志兼任。
各乡镇中心校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落实,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工作领导组,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附件:1、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2、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 行)
一、总则
为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新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基本标准。现有学校办学条件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达到标准。
二、设置与规划
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学校,满足学校未来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使其具有适宜的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以上设置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置一所初中,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和一年级适龄儿童不足30人的地区必要时可设置教学点,乡(镇)中心小学应逐步建成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并满足学生寄宿的需求。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区域人口密度合理设置服务半径,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并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因素。
3、原则上,农村完全小学每年级为1-4班,城镇完全小学每年级为2-6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每年级为4-12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为2-4班。
4、新建学校应选在人口密度较大、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易发地区、水坝泄洪区、河流行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架空高压输电线和高压电缆。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燃气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处理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
5、校园的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6、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互不干扰。
7、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8、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源变化趋势,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城市、县镇新建小学、初中生均用地面积按照《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标准执行,农村新建小学、初中生均用地面积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号)执行。
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乒乓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是美化校园、教学实践和课外活动的重要场所。
9、学校应有砖混围墙或铁质栅栏,砖混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配备铁质校门。主要出入口不得紧靠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校舍建设
1、学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09号)等标准执行。学校建筑抗震设防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等。完全小学应至少设置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初中应至少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技术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
(2)办公用房应包括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广播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后勤用房等。
(3)生活用房包括食堂、教工宿舍、传达值宿室、教工厕所与学生厕所、开水房等用房。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学生住宿人数配置学生宿舍,并相应增加食堂、浴室和教工宿舍等相关生活用房。
3、学校生均建筑面积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规定。寄宿制学校应增加相应的学生宿舍和食堂建筑面积,其中农村全寄宿制小学、初中生均建筑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3.13平方米、15.31平方米。
4、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和人均使用面积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教室采光玻地比不得低于1:6,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并分布均匀。教室地面硬化防滑,课桌椅、黑板、微小气候等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5、单独设置的学生和教工厕所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硬化防滑,有防雨设施。教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女生应按不超过15人设一个坑位;男生应按不超过30人设一个坑位,按不超过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6、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3.0平方米,初中不低于3.3平方米,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学生食堂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四、仪器、设备和场地
1、小学生均图书不低于20册,初中生均图书不低于30册。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l%。配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图书等。
2、农村单轨制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应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第二种配备方案,农村其他小学和城镇小学均应达到第一种配备方案。初中理科仪器配备达到《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所规定的初级中学理科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第一种配备方案。音乐、美术器材的配备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I类标准。体育器材配备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
3、学校应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配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其他现代教育技术装备,逐步实现“班班通”,满足师生教学和学习需要。计算机教室应按最大班额配备,确保学生上课每人1机。农村学校应按照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要求配备远程教育工程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4、小学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包括60米直跑道);初中有300米以上环形跑道(包括100米直跑道)。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及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教师队伍
1、县级政府应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及时补充缺编教师。公办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教职工标准配备各学科教师。寄宿制学校还应配备生活辅导员和心理教师并纳入教职工编制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配备,可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执行。
2、学校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各学科教师齐全,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新补充教师,小学一般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一般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机制,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3、校长必须具有规定的合格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及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并经过培训,持有任职资格证书。
4、教师应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钻研业务,因材施教,平等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学校管理
1、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2、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3、学校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能有效的实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4、学校应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考核和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七、教育经费
1、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得到落实。教师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得到落实,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2、县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与发展。教师进修、培训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3、学校改建扩建和校舍维护改造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学校不得举债建设。
八、附则
1、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等参照此标准制定。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8日)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2.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设置1所幼儿园。新建5000人口以上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幼儿园。3.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8个班为宜,农村地区可设3个班的幼儿园。
(二)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安保)室,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2.幼儿园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及绿化带、分班游戏场地等用地,其中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宜集中设置,应包括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玩沙玩水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化用地结合设置。室外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3.集中绿化用地应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建筑组成。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厨房等生活用房组成。
1.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卫生间,盥洗室应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安保)室和教工厕所。
幼儿园必须设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室)。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园舍用房面积。农村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城市幼儿园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生均园舍建筑面积定额分别为9.9平方米、9.2平方米、8.8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可参照执行。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寝教合一的应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幼儿园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卫生标准,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积极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一)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配备的玩具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2.室外设施配备。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米,蓄水深度不超过0.3米,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1)活动室设施设备。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数字通用光盘)、录音设备等。
活动区应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5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配备1个杯子(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适应,使用环保材质,无尖锐棱角。
(2)寝室设施设备。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床,每生1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50厘米。
新建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床,现有幼儿园逐步取消双层床。
(3)卫生间设施设备。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1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二)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农村地区3个班幼儿园,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0本,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2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必要的食堂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配置幼儿接送车辆,但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要求,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5.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五、教职工配备要求
(一)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其中,每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和保育员。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二)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