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月11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为加强对龙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龙湖水质,保持生态平衡,美化龙湖景观,促进龙湖资源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淮阳县龙湖管理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淮阳县龙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3日。提出意见可发至邮箱longhuglc@163.com
淮阳县龙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龙湖水质,保持生态平衡,美化龙湖景观,促进龙湖资源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湖管理范围为外环湖路以内,内环湖路以外的龙湖区域,以及老城区四个内湖.
第三条 在龙湖管理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活、观光、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龙湖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龙湖管理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牵头负责对龙湖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景区申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县各职能部门的监督.
县住建、交通、农业、环保、林业、水利、旅游、公安、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龙湖保护及管理工作.
县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执法大队授权行使龙湖辖区的各项执法工作.
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做好龙湖辖区居民保护龙湖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及截污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湖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监督。对保护龙湖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编制龙湖资源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相衔接;
(二)保持龙湖自然景观原有风貌、人文景观、历史遗迹、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湿地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坚持湖区内常住人口只减不增的原则,并制订湖区村庄分批搬迁计划.
第八条 龙湖资源保护规划由县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龙湖保护、利用和管理规划应明确湖区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湖区内严禁审批和违规建设与龙湖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十一条 湖区内现有居民由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按规划逐步搬迁.
第十二条 内环湖路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外环湖路禁止大货车通行.
第十三条 龙湖管理处应根据水体保护、水域容量和观光游览的需要,科学规划游览航线、控制船舶数量.
第十四条 龙湖管理处要根据各湖区功能,合理规划养殖结构,适时放养各种鱼苗,实行大水面无隔离生态养殖模式,分区域、阶段性进行捕捞,保持龙湖生物多样性.
第十五条 龙湖资源的利用应当在服从渔业、通航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龙湖保护、利用和管理规划的要求,谨慎开发旅游景点和水上休闲项目。龙湖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县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管委会进行前期审核,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龙湖管理处和旅游管理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湖区景点、旅游项目的招商推介活动,促进湖区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龙湖沿岸绿化、灯光亮化项目,由县住建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龙湖水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四类水标准进行保护,龙湖水质的管控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县环保部门应加强龙湖水质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增加监测断面,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 龙湖管理处应做好湖面垃圾漂浮物的打捞,保持水面清洁.
第十九条 龙湖游船实行总量控制,新增、更新及转让船只,须向龙湖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再由交通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在龙湖内行驶。船只按规定进行年审、保养和维修,未经批准无证行驶的,由执法部门强制拖出湖面暂扣或没收.
第二十条 在龙湖水域行驶的营运船舶,必须配备安全救生设备和卫生器具,该设备和器材必须保证安全质量。机动船舶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资格并接受年审;船舶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在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二十一条 在龙湖水域开展水上训练、竞赛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应事前报经龙湖管理处和公安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水域内进行;开展大型水上活动,应报经县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捕鱼标准为:鲢鱼、鲤鱼、草鱼规格达到一公斤以上。禁止电鱼、炸鱼、毒鱼及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垂钓人员要在划定区域进行垂钓.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在龙湖区域内严禁开荒、取土、种地、围湖造田、填湖造宅等行为,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破坏或随意改变湖区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依据《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限期恢复原貌,并处土建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湖区内拉网捕鱼,必须经过龙湖管理处批准,否则依据《河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湖区内捕猎水鸟、青蛙等有益野生动物或珍贵野生动物的,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没收猎捕工具、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擅自采收湖区内蒲草、芦苇、莲藕等水生植物的,依据《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湖区内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组织,落实区域环境卫生责任制。各单位自产的垃圾应设专用容器存放,不准向湖内倾倒.
第二十九条 湖区内的游人、居民应讲究卫生,爱护龙湖景区内的自然景物和公共设施,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湖内投放垃圾及建筑杂物.
(二)不准随地便溺、游泳、戏水等水上危险活动.
(三)不准攀折毁坏树木,游人的各项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区域进行.
(四)不准在树木、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
(五)不准在沿岸搭建任何经营性餐饮或其他可能污染龙湖水体的设施。不准在龙湖沿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等污染水体的设施.
有以上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在龙湖水域行驶的营运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责令其立即离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的,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以下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和使用毒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四)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向湖内抛洒化肥、有毒、有害饵料等物质或在湖内清洗装贮油料、农药和有毒有害物质容器,对渔业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渔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年。2005年淮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淮阳县龙湖风景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