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月11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为加强我县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规范管理,保护文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场所的文明、安全、环保的燃香秩序,根据国家旅游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和《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宗教、名胜古迹等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县旅游场所燃香活动,通告如下:
一、各旅游景区的燃香生产销售点,生产销售的燃香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明码标价,文明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燃香产品,不得哄抬燃香产品物价。
二、各生产厂家和销售点不得生产、销售、存放非标准香,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以该批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三、游客和香客不得携带非标准燃香进入旅游景区。
四、严厉打击强拉游客、香客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五、对违反本公告要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打击举报人或妨碍执法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