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 作者:淮阳县环保局 淮阳县公安局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我县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危害着公众健康。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县“十二五”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完成,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4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核发环保标志的通知》(周政办明电[2013]16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将开展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决定对全县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标志核发范围
凡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新车、外境转入车辆和本县在用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均可申领环保标志。
二、环保标志的种类
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为高排放机动车。
三、核发环保标志规定
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到国家Ⅰ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核发环保标志。
环保标志应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方。
四、收费
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核发类型
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分为新购置机动车核发、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在用机动车换发和在用机动车补发四种类型。
六、核发程序
1、新购置机动车核发:车主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填写《淮阳县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登记表》,凭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购置发票(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核发人员经环保达标车型系统查询,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标志。
2、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车主填写《淮阳县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登记表》,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核发人员经环保达标车型系统查询,核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标志。
3、在用机动车换发:原标志有效期期限满前3个月内,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车主填写《淮阳县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登记表》,凭有效期内的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换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标志。
4、在用机动车补发: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均需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环保部门系统查询确定后,补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标志。
七、集体办理
单位办理或车辆较多需要集中办理的,可到县环保局污防股集中登记审核后,办理机动车环保标志。
八、环保标志有效期
1、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2、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3、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环保标志有效期期满,机动车车主须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换领环保标志。
九、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规处罚。
十、核发时间、地点
1、核发时间
自11月1日开始,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的正常工作时间。
2、核发地点
暂定县环保局污防股。核发地点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十一、机动车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要求统一制作和发放,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标志的具体发放管理工作由淮阳县环保局污防股具体负责。为保证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公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咨询电话:0394-2667789
地址:县环境保护局三楼污防股
此通告内容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变更,请各车主及时关注。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淮阳县环保局 淮阳县公安局
2013年10月26日